2006年2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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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问:我国现行生育政策是怎样规定的?
    答:根据我国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18条规定,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,鼓励公民晚婚晚育,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;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条件的,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。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。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,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。
    各地现行生育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(1)公民依法结婚后始得生育;(2)鼓励晚婚晚育、少生优生;(3)实行计划生育,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生育;(4)城镇居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,特殊情况可以经批准后生育第二个孩子;(5)对按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要有适当的生育间隔。
    
    问:优生及避孕节育方面的权利、义务有哪些?
    答:优生及避孕节育方面的权利:(1)享有接受安全节育手术的权益;(2)公民接受绝育手术后,因子女死亡或者严重残疾,经批准允许再生一个子女的,免费施行输卵(输精)管再通手术;(3)公民接受节育手术后,是农民的,由所在乡、镇和村给予照顾;(4)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、财政部、卫生部《关于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》办理。
    优生及避孕节育方面的义务:(1)有生育能力的夫妻,应当采取节育措施;(2)经指定的区、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,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,禁止生育。本报法律顾问组